今天(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中国反家庭暴力标准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当前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重点展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和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心理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家庭内部还是外部,暴力都是违法的。仅仅因为加上了“家庭”两个字,并不能免除其法律障碍。同时,殴打等身体暴力不仅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在滥用MOU案中继续使用侮辱、嘲笑等手段,以及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以自残相威胁,都构成了家庭暴力。打击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二是适当强调对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了解、综合判断和证据认定,必要时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提供协助。在任某强奸儿童叛逆案中,证据链围绕受害人陈述建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进行了查明,同时排除了指控、煽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在张某强奸案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让出庭人员提供跨学科知识,帮助法庭准确了解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徐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案件为何不早报”的尖锐质疑得到纠正,体现了司法人员的司法关怀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状况的专业判断。三是注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对受侵害家庭成员的司法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诉庞抚养权纠纷案重申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季某诉苏某抚养权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产生误解,并产生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他们支持改变监护权并阻止暴力的代际传递;徐诉郑离婚案证实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种以职业发展机会为代价的家务劳动虐待了因长期家庭义务而牺牲的女性,并为暴力家庭中的女性提供了双重保护。的发布这一批反家庭暴力常见案件显示了人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明确态度。案例一:某某虐待案——继续采用羞辱、无视恩膏等方式折磨家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主要案件案例】2018年8月,MoU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两人共同居住在北京的学生公寓、牟某家、陈家。 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前往广东、山东见对方父母。自2019年1月起,牟某对陈某过去的性经历一直不满意。他多次询问陈某性经历的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经常辱骂陈某,时间长了,并继续并发表了诸如要求陈某通过堕胎等手段来恢复心理平衡等严厉言辞。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发生争执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发生争执后吞服该药。经过洗胃等治疗措施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被牟某辱骂。当日15时17分左右,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酒店。 17时40分左右,他在网上买药后服药自杀。他被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牟某对同行女友进行严重虐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科哈某某、陈某咬伤等行为构成了大家庭成员同居关系的基本事实。婚前同居关系在虐待罪中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从侮辱的内容、侮辱的频率、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及侮辱后果来看,牟某对陈某的侮辱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侮辱行为,且情节严重。随着陈某的精神状态持续恶化,他持续进行严重的、最终自杀的、重复性的、高频次的、长期的、长时间的MOU行为,是造成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和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性质、情节、程度等因素法师以社会和态度对待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综上,牟某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一般定义】 1.具有与犯罪人同居事实,处于相对稳定的同居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在霍普瓦之前同居的一男一女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生活的基本事实,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与社会上、工作场所同事之间、邻居之间发生的虐待、殴打、欺凌不同,受害人可以避免,向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寻求帮助。受害人往往因为“家庭丑闻难以启齿”而隐忍,往往遭受更大的身心伤害,甚至自杀,并遭受严重伤害。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牟某与陈某构成前述法律规定规定的“常住家属”关系。两人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认定为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而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继续采用羞辱、精神冷漠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范畴。随着牟某与陈某同居,彼此的精神希望不断加深,而某某始终沉迷于陈某过去的性经历,认为这是陈某欠他的,因此并不满足。从2019年1月到2019年9月,MoU对陈的指控、谩骂和侮辱持续了很长时间,并且仍在继续。他的言语恶毒,内容粗俗。精神暴力之下,陈先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迫于巨大的压力,经历了严重的精神折磨和折磨,他割腕自残,最后吸毒自杀。牟某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情节严重。 3.如果实施精神虐待时没有注意到受害人,使受害人处于自残或自杀的高风险,进而导致受害人伤害或自杀,则必须认定虐待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关系。陈某与牟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某的精神依赖不断加深。牟某长期对陈某进行侮辱、虐待、折磨、束缚,并看重其人格,导致案发时陈某精神状态极其脆弱。牟某作为陈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与陈某关系密切的同居关系的始作俑者,对陈某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他清楚地认识到陈某处于一种高危状态。生活中,陈在自闭症中割腕,给了他致命的灌洗痛苦。谅解备忘录应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危险,防止陈某再次遭遇极端情况。然而,MOU完全不顾自己制造的危险状态,屡屡指责和侮辱陈某。后来,陈某无法忍受,服药自杀。因此,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二:张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必须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情况,准确判断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必要时必须征求专业意见【案件主要事实】2022年7月,吴晓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城市与母亲同住,步张爸爸等人。吴晓某从母亲处得知,亲眼目睹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 2022年10月5日晚,吴晓某的母亲因与张某吵架而离家出走,再也不敢回来。期间,张某告诉吴晓某,自己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 22:00左右,两人发生性关系,张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随后,吴晓某给母亲发微信求救,母亲报了警。张某逃跑失败,被公安人员开着出租汽车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检察机关申请未成年人心理学专业人士出具对涉案视频中被害人行为进行分析的报告。法院批准申请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供检查。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吴晓某明知张某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多次对吴晓某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基于她对张某的恐惧,她在受到性侵犯时没有反抗是合理的,也符合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法庭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清晰、逻辑性强,与案件其他证据不存在矛盾,可以作为证据。综上,张某利用精神控制等手段阻止吴晓反抗,与吴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因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一般意义] 1. 检验和判断是否存在代际性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必须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可以让对方因恐惧而屈服,而不需要采取任何暴力行动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受害人吴晓知道母亲被父亲张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因害怕遭受家暴而离家出走,而张某则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他处于希望与恐惧控制的双重脆弱关系中。他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一定是受到了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他的不抵抗行为不应简单地被误认为是自愿表现,而应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全面认定。 2、当案件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应允许知识出庭以提供跨学科知识。为了准确认定本案事实,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从生理、性心理等专业角度解读涉案手机视频内容。本案的专业人士是一名心理创伤治疗专家,在轻微性侵心理创伤治疗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通过出具专业检查报告并接受法庭质证表示:(1)根据涉案手机视频记录的情况,受害人的行为是按照被告人的指示进行的; (2)人类大脑皮层的结构决定了受害者的反应是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正常生理反应。上述意见有力地帮助了我国透过行为的表象,准确判断行为的本质。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决议要求“实施机制,确保证据、调查和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的规则公平,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偏见的影响”; “能力建设和能力建设计划应包括其他专业人员,特别是卫生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因为他们可以在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和家庭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家庭暴力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引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跨学科支持,运用专业力量进行综合性的处理。在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背景下进行的深入分析,符合上述要求。案例三: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必须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准确识别施暴者的行为,了解受害人拖延的理由【案件主要事实】徐某某与刘某(化名,女)是同居男女。 2023年5月9日中午,两人因感情纠纷在刘某经营的卫生院发生争执。其间,徐某威胁要杀死刘某,并用水果刀刺伤刘某左胸,致刘某轻微一级犯罪。后来,他试图刺伤自己。在场的刘某的弟弟刘某见状,立即一把抱住了徐某,并从徐某手中夺走了水果刀。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两人随后分手。同年8月,徐某又来到刘某开办的卫生院。当他看到店里有人时,他扬言要为难刘某。出于恐惧,他就徐某某之前被刺伤的事情报了警。事发后,徐某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取得了刘某的理解。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某已开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徐某某当庭认罪并接受处罚,事后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徐某某的处罚可能会减轻。综上,徐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般意义】1、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呃,犯罪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时,是有杀人故意的。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判断犯罪人是否有杀人意图,不仅要考察犯罪人的工具、手段、部位等,还要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模式,从犯罪人与施暴者的关系以及受害人的意图来综合判断,而不是阻止受害人。摧毁受害者。然而,当施暴者认为自己将失去对受害人的完全控制时,他可能会选择杀死受害人。本案中,徐某多次向刘某发送危及生命的短信。案发时,他认为自己将彻底失去对刘某的控制,并有杀死刘某的动机,刺伤刘某的要害部位,以达到永久控制刘某的目的,这符合控制刘某的特点。家庭暴力的cs。此外,徐某某作案后当众自杀,也体现了其与刘某某A同归于尽的愿望,进一步证明其犯罪意图是杀人而非伤害。 2. 如果暴力受害人拖延了被指控的施暴者,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不会受到影响。如果犯罪者犯罪后认罪并请求宽恕,受害人往往会认为发生的事情会改变,出于考虑自己的感受而选择宽恕。本案中,徐某公开自杀并承认错误并道歉,刘佳因此原谅,当时并未报案。然而,这一行为并没有让徐某某停止施暴行为。随后,他杀死了刘某某并再次威胁,刘佳选择报警。刘某拖延指控的行为与do的行为模式一致家庭暴力受害者。法院在延期起诉后采纳了刘某的陈述,延期起诉不影响对被告人身份的判断。 3、从国际协议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般性建议及相关决议均要求“证据规则必须无歧视地解释和适用。暴力受害妇女未能及时向当局举报暴力行为、否认或传唤专家证人对此行为进行解释的情况很常见。”本案的做法遵循了上述国际公约的要求。案例四: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如果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中含有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排除了作证的可能性,煽动事实证明,诬告陷害时,【案件主要事实】自2021年起与王晓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亲发生关系,同居。 2024年5月,王晓某告诉姑姑,自己被任某猥亵、强奸,王晓某的叔叔、姑姑报案。 2024年5月19日,王晓某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讲述了性侵案的具体过程和细节。 2024年7月2日,王小某母亲与王小某谈话后,王小某第三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否认被任某性侵,称自己之前撒谎是因为想让任某与母亲分开。任始终否认王潇的叛乱和强奸行为。王小某的叔叔、姑姑、奶奶等目击者作证称,王小某称自己叛变,被任某强奸。任、王曦存在明显异常内容及私密照片a某的手机和聊天记录。经调查发现,王小某之所以第三次撤回前两次声明,是因为王小某出于继续维持和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了不当干涉。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晓某在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中对强奸案的描述以及任某的非不良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并详细叙述了事件的经过和非亲身经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控或诱导的可能性。经调查,王小某第三次撤回第一二号声明的原因是王小某出于维护和组织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了不当干涉。因此,王晓某的前两项陈述均予采纳,但第三项陈述不予采纳。声明未被接受。任某明知王晓某系未满14周岁的女童,曾多次对她实施强奸、殴打,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儿童罪、叛逆罪。如果一个人犯了很多罪,他就会同时受到这两项罪的惩罚。任某与王晓某及其母亲居住多年。她与王晓某有共同的生活关系,确实有责任照顾他。他应该被视为具有特殊责任的人。其多次强奸王晓某,系严重奸淫女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多次猥亵王小某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综上,任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儿童叛乱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服刑15年。宣判后,二审法院对被害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n 防止再次忽视护理。 【一般意义】 1、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中含有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能够排除作证、诱导、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则应当普遍接受。首先,应优先审查受害人的陈述是否不间断。本案中,王晓某的前两次陈述清晰稳定地阐述了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细节,并使用了大量符合其年龄和认知特点的独特语言。内容具有“无亲身经历未知”的特点,可以排除指控、煽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次,当受害人的陈述重复时,要重点分析陈述变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在投资之后经调查,王晓某撤回了自己的说法,因为其母亲王某出于维持与任某的关系等个人原因进行了干预。也已证明,任某、王某与被害人叔叔一家不存在矛盾,这可能导致王小某的叔叔、姑姑被迫向王小某陷害王小某。 2、注意分析被害人的陈述与案件中能否相互证明的其他证据。任某与王晓某的聊天记录中包含明显超出正常父女关系的内容和私密照片,以及王晓某叔叔、阿姨的证词,同样可以佐证王晓某所讲述的强奸、恶意攻击情节。虽然本案的事实是根据受害人的陈述确定的,但案件的判决并不是孤立的。相反,记录中的证据是根据受害人陈述的主要证据。 3、从国际标准来看,本案的判决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案件取证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以被害人为中心。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综合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征和案件其他证据,判断其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例5: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站式链接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共治【案件要点】卢某(女)与邓(男)为夫妻。他们于2008年结婚,并育有一子邓潇。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不和。 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要伤害自己。当卢试图阻止邓伤害自己时,他被推倒在地并受伤。卢某报警求助,当地派出所协助卢某在线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查询,认定卢某遭受家庭暴力,并在20分钟内下达禁止邓某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过网络送达双方当事人。 【判决结果及处理】法院有效判决:即使邓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殴打、躲避等身体暴力,但持刀自残导致卢某感到紧张、害怕,已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并向派出所和邓某社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特别关注。根据联合工作机制,派出所对邓某进行定期监控;社区创建备忘案,对邓进行讨论和辅导,鼓励邓遵守保护令;妇联对卢、邓进行了回访和心理疏导。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育局发出协助函教委指示邓晓的学校重点关注他的心理健康和学业发展。随后,法院按照正常风险评估机制,会同公安、妇联、原住民组织、教育部门等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经过研判,卢某仍面临家庭暴力风险,原住民组织加大对邓某的定期探访力度。在接下来的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给予训诫。根据卢女士的申请,民政局为卢女士和她的儿子提供了庇护。邓某到法院咨询后,接受了处罚,并同意与卢某调解离婚。 【一般意义】1.自残的威胁构成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和核心是控制,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威胁等心理暴力。施暴者威胁要自残、自残等,即使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暴力,也仍然属于暴力行为,会让受害人担心暴力行为会伤害自己,最终达到迫使受害人自首、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本案中,邓通过自残制造恐惧,紧张、害怕、不敢停下来,对卢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符合精神暴力的特征。 2、一站式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共治。此案例是一站式链接闭环成功运用的典范循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该机制由巴南青区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正在通力协作,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安全防护令的申请、受理、审核、发布、送达和反馈落实情况,立即发现并制止家庭暴力。在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公安机关、医院整理证据,原住民组织协助调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自动向公安、妇联、原住民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警察局是动态的密切监测案件情况,社区建立案件信息备忘录并进行走访和修复。妇联提供心理咨询和随访,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庇护,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完整的防暴、防打救助体系。 3、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一般性建议要求“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必须足够警惕,保障妇女的生命权”。一站式环节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发挥安全秩序的“护身符”和“隔离墙”作用,实现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治,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案例6:李某诉庞某抚养权纠纷案件——直接监护人施暴管教应视为家庭暴力 【案件要点】李某(女)与庞某(男)原已结婚,离婚后女儿庞晓(2013年出生)与庞某共同生活。庞在公司里经常捉弄甚至惩罚女儿。 2023年3月,庞某用拖鞋打女儿嘴,致其面部流血。李女士带着女儿去报警。 2024年9月,庞某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李先生又带着女儿去报了警,查看他的伤势。确诊后,庞女士的左大腿、左大腿、臀部有多处瘀伤。警方询问时,庞晓某称,自己被父亲庞某殴打,想和母亲住在一起。不久后,李女士发现女儿情绪低落,晚上失眠,就带她去做心理咨询。去后经区、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庞晓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庞说,他有酗酒的习惯,除了两次报警外,他通常对女儿进行体罚。 20、11月24日,李某代表庞晓某向法院申请对Krescue进行人身安全保护。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晓的殴打、反抗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故依法判决禁止庞晓对庞晓实施家庭暴力。庞晓某是某学校五年级的学生。 2024年9月,他因心理问题未能正常上学,后来休假。目前他仍在服用药物并接受心理治疗。 2024年12月,李某以庞晓长期家养为由,起诉法院变更庞晓的抚养关系。对女儿的暴力造成了心理困扰。庞某辩称,女儿的殴打、戏弄属于正常管教,并非家庭暴力,女儿的抑郁症与他无关。庭审中,法院责令家庭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依法对庞晓某进行社会关怀和心理治疗。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庞某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对庞晓进行打骂,致使女儿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处于恐惧、不安的状态。他被诊断患有严重抑郁症。他的行为性质超出了父母对孩子的正常管教的限度。这显然是不正当履行照顾职责的行为,应认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家庭暴力。与此同时,庞某作为长期与女儿生活在一起的当事人,当时,不仅没有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而且在女儿确诊后也没有及时处理女儿的精神疾病,没有积极进行后续治疗,给女儿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二次伤害。综上所述,庞的养育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符合法定变更监护关系条件的被监护人庞晓的身心健康。因此,庞晓某被法律处罚,与母亲李某生活在一起。 【一般定义】 1.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的名义对孩子实施暴力。严厉管教是违法的、有害的,必然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作为顾父母必须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对未成年子女的辱骂、殴打现象频发,超出了父母对子女正常教育的合理限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初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禁止的。 2、监护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将其作为确定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负面评价,并予以谨慎对待。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亲子关系,还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双重伤害,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恐惧、焦虑等情绪。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会习得暴力行为模式,成年后更容易出现暴力行为。因此,从最有利的角度来看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实施暴力管教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人格发展。因此,符合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条件,必须及时变更监护关系。 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必须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的暴力管教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并被负面评价为确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作出变更监护关系的判决,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案例7:X离婚案u诉郑某——判决维持了房屋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并保护了整个受虐家庭妇女的财产权益。 【案卷主案】徐某(女)、郑某(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4名(起诉时均已成年)。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徐女士婚后做了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婚后,郑某多次辱骂、殴打徐某。 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徐某,并将徐某从其家四楼拖至三楼。随后,社区保安前来制止并报了警。经医院诊断,徐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22年5月,徐某起诉郑某离婚并平分夫妻财产,并要求郑某支付赡养费并离婚。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犯有家事罪c 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以及保安人员的讯问,足以证明郑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准予离婚;徐某提出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得到支持。其中,徐某获得了目前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商铺,以及172万元的折扣;郑某则获得了较小的房屋、5间商铺以及其余银行贷款;郑某向徐某支付家务费10万元,离婚赔偿金5万元。 【常识】 1、适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暴力女性离婚后免受骚扰。郑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应依法离婚。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为两栋房屋和七间商铺。徐主张根据婚姻财产的评估平等分割婚姻财产。阿鲁,但要求将他现在居住的大房子和相邻的两家商店分开。其他资产应归郑所有,并由郑折价支付。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关注如何通过财产的合理分配,实现对暴力妇女的长期保护。考虑到徐某提出的两家商铺不仅有稳定的租约,可以保证离婚后继续获得租金收入,而且与其他五家商铺自然有人行道隔开,形成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既便于徐某离婚后独立经营,又可以避免今后因店铺相邻而受到郑某的骚扰或暴力威胁。综合上述考虑,法院支持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在审理涉及国内案件时c 暴力,法院不仅关注今天受害妇女权益的保护,还着眼于未来生活平安的前瞻性考量,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智慧。 2、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支持家务劳动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暴力家庭中的女性提供双重保护。婚后,徐某按照双方分工,全职在家抚养四个孩子,打理家务,承担起持家的责任,这对于让妻子安心在外经营事业、积累家庭财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案充分肯定了妇女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支持了妇女对房屋内所有财产的分割和补偿的要求。法院还裁定徐应接受离婚损害赔偿,反映了司法判决中对家庭暴力的负面评价以及受害人的精神安慰。 3、判决充分体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法院仔细考虑了案件事实以及该女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的背景,尽力支持丈夫在外的工作。它确保处于不平等权力和财富地位的妇女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家政工作的社会经济价值。案例八:吉某诉苏某(女)抚养权婚姻案——施暴方通常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件主要事实】吉某(男)与苏某(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孩子“粑粑”,名叫季小某。纪某曾在争执中持刀威胁苏某,并实施暴力行为例如击打SU的头部,导致SU的头部和软组织受伤。两人同居期间,纪还多次用语言威胁苏。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苏某在孕期和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妇联求助,举报了季某的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季某发出家庭暴力警示信。 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由丈夫将女儿抚养至4岁,然后协商抚养权事宜。同年6月,苏某将纪晓某交给纪某以告诫。半年后,苏来看望时,发现纪某和照顾他的亲戚无力抚养他。季枭寒没有陪伴他,照顾他,所以他就把季枭带走抚养。 2024年8月,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苏侵犯季枭寒对季枭寒的监护权。苏配合纪探望女儿,同时因奉命抚养女儿而被捕。她承认,由于家庭暴力,她不得不把女儿交给季某抚养,以便尽快离婚。他还提供了微信记录、录音、判决书等证据,证明纪某在同居婚姻过程中遭受过大量家庭暴力,且纪某工作不稳定、负债累累、无固定住所。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档案、诊断证明、妇联工作记录等,确认纪某实施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道德禁令的,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权利进行侵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盗窃、侵占未成年子女,并主张其行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监护人资格、暂停探视、变更监护等方式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季、苏之女季晓是否应由苏直接抚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案中,虽然苏某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协议,但法院下达禁令后,苏某并未继续抗拒,并保证了季某探望权的实现。经分析,恩吉在婚姻期间多次对苏使用威胁性语言,并在苏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这对于抚养孩子来说是不可取的。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情感依赖程度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特别是季晓的暴力犯罪行为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法院决定将季晓的抚养权改为苏某。 【一般定义】 1.施虐方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如果由家庭成员经历并在未成年子女的见证下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本案中,案卷中的证据足以证明t姬实施了家庭暴力,尤其是在苏怀孕、产乳时,伤害更为明显。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面临人身权利和亲子关系双重侵犯,法院应将家庭暴力作为审理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家庭纠纷审理予以负面审查。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将季枭的抚养权变更为苏。 2、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实施此类侵犯人权注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立即制止违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原有的正常生活状态,但不宜以此来普遍评判养育子女的弊端。尤其是当犯罪者侵犯受害人及儿童的权利时,对于受害者来说,自助将孩子搬离原来的住所具有一定的重要性。立足于法律体系框架,司法解释设立的豁免条款也为防止权利滥用、扩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同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在监护判决中造成不良后果。 3、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建议的总体框架要求“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中,在确定是否实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时,必须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球共识。本案判决改变了监护关系,有效保障了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融入了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司法理念,也融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效落实,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妇女人权和儿童权利提供了有效有力的司法保障。家庭,并遵守国际标准的要求。